一、進口設備租賃的關稅納稅和減免稅的適用主體
國家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征收關稅,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保障國內市場秩序的國家主權行為。根據海關法和關稅條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是關稅交納義務人。進口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繳納義務人。
在租賃業務中,如果出租人在國家海關境內,不論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進口貨物的選擇,還是依據自己的對進口貨物選擇與境外賣方簽訂了有效進口購買合同,出租人以購買方式進口,則該設備的進口應視為一般貨物進口貿易。至于出租人與境內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經營租賃合同,或是其它什么形式的租賃合同均屬于境內的交易行為,與設備進口交納關稅無直接聯系。只與誰是進口貨物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繳納或減免稅的適用主體及不同繳稅方法的完稅價格的確認有關系。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包括有留購任擇權的符合會計準則經營租賃標準的融資租賃交易),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也是租賃物的實際收貨人,承租人應當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盡管在租期內的租賃物所有權屬于租賃公司,但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提供了購買租賃物的融資服務。租賃合同結束后,租賃物的所有權將一定或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租賃貨物進口關稅稅率的適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第十條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依法交納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7條規定“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顯然,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誰,并不是減免稅的適用依據。法規強調的是減免稅貨物的使用權“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人是進口設備的使用人,如果該設備符合國務院有關“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減免稅規定,承租人應當是減免關稅的適用主體。并負責辦理減免關稅的申請。承租人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定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經海關核準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其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對出租人不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是自行購置進口設備用于開展國內的租賃服務業務,則出租人為租賃物的實際收貨人,出租人應為關稅繳納的義務人和減免稅的申請人及減免稅的適用主體。
二、設備租賃進口的關稅納稅和減免稅的適用主體
設備租賃進口,是指境內承租人(包括轉租人又稱第一承租人,第二出租人)依據與境外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申請以租賃方式進口的業務,又可以稱為跨境租賃。
在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融資租賃業務中(包括有留購任擇權的符合會計準則經營租賃標準的融資租賃交易)境內的最終承租人應該成為設備租賃進口的關稅納稅和減免稅的適用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稅價格:
(一)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二)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三)承租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經海關同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
如果境內承租人對租賃進口的設備只是要求境外出租人提供一種短期的租賃服務,租賃合同中并沒有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結束時有留購租賃物或享有留購租賃物的任擇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9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并在六人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樣、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供安裝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者電影攝制器械、盛裝貨物的容器以及劇團服裝道具,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的,準予暫時免納關稅。”“前款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海關可以根據情況酌予延長。”“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等經海關核準酌予延長期限的,在延長期內由海關按照貨物的使用時間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三、關于減免關稅進口設備的出售回租的監管批準和補繳稅
境內企業常會將自己擁有的設備采取出售回租的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如果該設備屬于正常完稅的進口設備自然沒有海關監管問題。但如果該設備是屬于減免關稅進口的設備,則該設備在海關監管期內,就存在一個海關批準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7條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定關稅減免優惠的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經海關核準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其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鑒于在融資性出售回租業務中(包括有留購任擇權的符合會計準則經營性出售回租標準的融資租賃交易)承租人只是向出租人度讓了被監管貨物的法律上的所有權,使用權仍在承租人,既沒有改變使用用途,也沒有改變使用地。租賃物并沒有發生實質性轉讓或出售,也沒有被挪作他用。企業用監管貨物做出售回租業務時,出售回租企業應主動報海關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間或結束時,監管貨物發生實質性出售或轉讓時,按海關規定補繳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申請補稅時實際已使用時間(月)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 ------------------------------)
監管年限×12
四、進口設備租賃和設備租賃進口的部件境外維修復進口的關稅政策
大型設備包括飛機輪船的租賃業務,經常會遇到一些關鍵部件要送到國外供應商維修加工后后又復進口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第十五條規定“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
五、幾點建議
改革開發以來,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做了大量的進口設備租賃業務。也有一些國內企業和租賃公司采取了直接或轉租賃方式進口了大量的飛機和通訊設備。特別是2000年前,由于對租賃進口的飛機免征租金所得預提稅,加之境外出租人具有的購買價格及融資成本低和承擔的稅負,比境內出租人低的優勢,境外出租人幾乎壟斷了我國的飛機租賃業務。
修訂后的有關關稅的法律法規對一般貨物的進口和租賃方式的進口關稅納稅義務人、關稅減免稅、關稅的完稅價格的認定均有了明確的規定。由于進口設備租賃與租賃方式進口是兩種不同的進口形式,關稅的完稅價格確定原則也不相同。近年來,國家取消了對租賃方式進口免征租金所得預提稅的政策,境外出租人與境內承租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有利于吸引國外投資把租賃的交易主體設置在境內,有利于促進國內租賃業的發展、有利于進口租賃業務的積極開展。但現行關稅政策中,尚有些不太明確,實際執行中還有會產生理解上的歧異。為了進一步規范不同形式的租賃業務的關稅政策,促進國內租賃業的發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1、在進口租賃業務或租賃方式進口中,只要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租賃納稅人及減免關稅的適用主體應為承租人。
2、減免稅進口設備在監管期內發生出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時,應當經海關核準,并按照其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
3、減免稅進口的設備進行出售回租出時,不論是經營性還是融資性的出售回租,只要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未發生變化,租期內,均不視為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實質性的轉移。承租企業應主動報海關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間或結束時,如使用人、使用地、使用用途發生了變化,則視為監管貨物發生了所有權的實質性出售或轉讓,應按海關規定,折舊估價,補繳關稅。
4、境內租賃企業自行選擇貨物進口或不論采用何種租賃方式進口,用于在境內開展租賃業務,租賃企業為關稅納稅義務人和減免稅申請和使用主體。
5、租賃出口業務中,出租人應為出口納稅或退稅的適用主體,如租賃物在可使用年限內復入關,應按海關規定,折舊估價,按相應比例補繳或退還減免關稅。
屈延凱
2003年3月18日
附錄(一):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租賃的定義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件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2、“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第五條、第六條)
3、"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國稅發[1993]149號文《營業稅稅目注釋》)
附錄(二):關稅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